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第一章 科技创新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1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1.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级奖励补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省、市级不兼得)。
1.3 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照后补助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1.4 支持实施“带土移植”工程。对于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对于获得省“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项目支持。
1.5 支持创新应用和应用场景开放。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项目开展应用推广的,给予项目开发牵头企业技术交易额5%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应用奖励。
1.6 加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7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后补助,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建设
2.1 鼓励双创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2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年度入驻科技型企业经济贡献在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运营机构给予运营奖励。首次达到500元(含)至1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5%给予奖励;首次达到1000元(含)至3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首次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2.3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4 对新引进或培育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市级以上各类双创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方30万元运营补贴。
2.5 对于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且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给予最长五年的场地补贴。
第三条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建设
3.1 支持本地孵化平台类运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海南自贸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具有联动机制的飞地创新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最长五年场地补贴。
3.2 支持由飞地创新园区及其它创新平台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跨区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活动补贴。
3.3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引进在全国性双创大赛活动中获奖的优秀科技项目入驻园区,给予落地项目方最高20万元获奖奖励、50万元场地补贴(连续两年)及优先股权投资。
3.4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与本地双创载体项目互动合作协同发展。按孵化绩效、经济贡献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1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助。
4.2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4.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奖励。
4.4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绿色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5.1 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并支持鼓励其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对其建立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五年场地补贴;按照其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绩效,给予连续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2 鼓励产业园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支持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按照头部企业场地使用面积、考核绩效等给予园区运营方最多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3 支持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含)以上的相关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5.4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的高管和首席工程师给予薪酬奖励,薪酬奖励标准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同时,区教育局为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我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提供服务。
5.5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支持融合企业发展
6.1 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巨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6.2 通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园区(含孵化器)等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7.1 鼓励社会资本和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新获评市级、市级(示范)、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7.2 对新增利用改造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厂房(锅炉房)等,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且成为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非遗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的,综合考虑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3 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且纳入国家统计,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7.4 对当年度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企业10强、省文化企业10佳、国家旅游集团20强企业、拥有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双资质的企业落户我区的,给予落户场地补贴。
第三章 总部与楼宇经济
第八条 发展总部经济
8.1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总部除外),按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2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3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财富世界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兼得。
8.4 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第九条 支持楼宇企业发展
9.1 对新引进楼宇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具有贡献型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自引进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30%、40%、50%给予奖励。
9.2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首次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9.3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楼宇运营
10.1 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入驻的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其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实际办公楼宇面积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50%(含)以上,按楼宇内企业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10.2 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商业载体,取得其五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给予该盘活商业载体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10.3 对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打造重点产业集群有推动作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楼宇经济、现代物流、旅游会展等重点展览会,在我区连续举办3天及以上,规模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5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加快促进金融业态聚集发展
11.1 对新入驻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11.2 对新入驻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其他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3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1.4 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20%奖励;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10%奖励。
11.5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企业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最高8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
12.1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2.2 对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的,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阶段补助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阶段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后补助100万元。
12.3 对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50万元(以上奖励不兼得);对于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补助,最高100万元。
12.4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分阶段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
13.1 对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3.2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皇姑区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按其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薪酬奖励
14.1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14.2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14.3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14.4 对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生活保障
15.1 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
15.2 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给予聘用副校长职务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全额学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且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科技创新、人才保障除外,产业发展中除特殊说明的除外);获得资金支持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本政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予以评估修订。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4.0
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1 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1.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项目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且在市级科技部门立项。
1.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批文复印件;
(4)市科技部门的立项通知;
(5)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从业人员社保缴费、纳税证明等材料。
1.1.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2 政策内容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级奖励补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省、市级不兼得)。
1.2.1 申请条件
(1)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市科技局绩效奖励凭证或省科技厅资金补助凭证。
1.2.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3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照后补助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1.3.1.1 申请条件
(1)获得省、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主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联盟盟主单位营业执照;
(3)省级或市级资金补助凭证。
1.3.1.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3.2.1 申请条件
(1)对于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揭榜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揭榜单位营业执照;
(3)实际完成技术交易的备案合同及凭证;
(4)省、市部门公布的项目揭榜情况。
1.3.2.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4 政策内容
支持实施“带土移植”工程。对于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对于获得省“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项目支持。
1.4.1.1 申请条件
(1)近一年在皇姑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2)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或第一大股东);
(3)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1.4.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院士或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3)租房协议及近一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合作协议。
1.4.1.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4.2.1 申请条件
(1)获得辽宁省“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4.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省级资金支持凭证。
1.4.2.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5 政策内容
支持创新应用和应用场景开放。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项目开展应用推广的,给予项目开发牵头企业技术交易额5%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应用奖励。
1.5.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的认定。
1.5.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国家部委认定文件。
1.5.1.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5.2.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应用推广项目应为皇姑区政府对外发布的区内“揭榜挂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项目(不含区内政府类项目);
(3)在皇姑区外开展项目应用推广。
1.5.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实际完成技术交易的备案合同及凭证。
1.5.2.3 办理流程
随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6 政策内容
加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6.1 申报主体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6.2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6.3 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皇姑区中国专利奖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市局对该项目补助公示证明。
1.6.4 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1.7 政策内容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后补助,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
1.7.1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7.2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7.3 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皇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质押登记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已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市局对该项目补助公示证明;
(8)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它材料。
1.7.4 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第二条 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建设
2.1 政策内容
鼓励双创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1.1 申请条件
(1)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必须注册在皇姑区;
(2)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被省科技厅备案为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1.2 申请材料
2.1.2.1 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2.1.2.2 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奖励:
(1)资金申请表;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2.1.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2.2 政策内容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年度入驻科技型企业经济贡献在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运营机构给予运营奖励。首次达到500元(含)至1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5%给予奖励;首次达到1000元(含)至3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首次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后续年度按增量的相应比例计算。
2.2.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注册在皇姑区的双创载体运营机构且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2)经济贡献额计算方式:入驻载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和与载体备案面积(建筑面积)之比;
(3)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完成注册;
(4)获得首年兑现奖励的企业,后续年度经济贡献增幅不低于20%的,经济贡献在500元(含)至1000元/平方米、1000元(含)至3000元/平方米、30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增量的5%、10%和15%给予奖励。
2.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双创载体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双创载体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2.2.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2.3 政策内容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3.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注册在皇姑区的双创载体运营机构;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双创载体备案;
(3)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新认定或区外新引进,同时应获得4.1、4.2产业政策条款补助资金。
2.3.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双创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3)符合条件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3.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2.4 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或培育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市级以上各类双创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方30万元运营补贴。
2.4.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注册在皇姑区的双创载体运营机构;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双创载体备案;
(3)新引进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平台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三年内);
(4)新引进或培育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应为企业创办;
(5)申请单位在载体内正式运营;
(6)已经享受到该创新平台运营补贴政策的载体不再适用此条款。
2.4.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双创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3)新引进创新平台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及入驻协议;
(4)申请单位运营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高新技术企业新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
2.4.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2.5 政策内容
对于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且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给予最长五年的场地补贴。
2.5.1 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双创载体运营管理经验;
(2)运营的双创载体产业方向明晰,聚焦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型企业超过75%;
(3)运营的双创载体应与皇姑区政府合作共建。
2.5.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3)运营机构与房产方租赁协议;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双创载体运营管理相关经验的证明材料。
2.5.3 办理流程
随时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2.5.4 说明:
补贴金额由皇姑区政府部门、场地产权方、运营公司协商为准。使用国资楼宇的等同于租用场地,政府方投入金额以场地评估价格为准。
第三条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建设
3.1 政策内容
支持本地孵化平台类运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海南自贸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具有联动机制的飞地创新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最长五年场地补贴。
3.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与区政府有合作项目;
(2)建设的飞地创新园区由申请单位运营;
(3)房产签约方应为申请单位或其出资关联方;
(4)园区入驻企业注册、纳税须在皇姑区;
(5)建设的飞地创新园区应与皇姑区政府合作共建。
3.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3)飞地创新中心合作协议;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1.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3.2 政策内容
支持由飞地创新园区及其它创新平台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跨区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活动补贴。
3.2.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双创活动具备跨区域性、具有区域影响力、开放性、公益性特点;
(3)活动应与皇姑区政府联合举办;
(4)单次活动补贴金额应符合政府采购支出要求,最高不超过审计金额60%。
3.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飞地创新中心合作协议;
(3)活动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补助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支出要求,并在报告中附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活动方案、成效、嘉宾名单、活动照片等)。
3.2.3 办理流程
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3.3 政策内容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引进在全国性双创大赛活动中获奖的优秀科技项目入驻园区,给予落地项目方最高20万元获奖奖励、50万元场地补贴(连续两年)及优先股权投资。
3.3.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在园区实际运营,且与运营方签订入驻协议;
(3)申报单位项目在各类全国性双创大赛中获得奖项;
(4)给予入驻项目方最高20万元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其他奖项5万元。省市级奖励减半,同一项目以最高计,不兼得。区内企业获奖优秀项目奖励参照此条款执行;
(5)给予运营方引进项目运营补贴支持,按照项目方场地使用面积给予运营方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不大于项目方年度形成的研发投入及经济贡献总和,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3.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获奖证书及赛事介绍;
(3)营业执照;
(4)申请单位近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及员工社保缴费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3.3 办理流程
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3.4 政策内容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与本地双创载体项目互动合作协同发展。按孵化绩效、经济贡献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4.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需与政府合作共建;
(3)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评估,对超额完成指标的项目择优给予奖励,A等1名30万元、B等2名各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载体区级经济贡献。
3.4.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结合协议考核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3 办理流程:
次年一季度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1 政策内容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助。
4.1.1 申请条件
(1)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企业为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和新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3)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及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并且研发补助资金不高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助。
4.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新迁入企业验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迁入本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交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近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人员工资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4.1.3 办理流程
科技部门下发通知—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4.2 政策内容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4.2.1 申请条件
(1)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为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新迁入瞪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认定(备案)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参照此政策给予一次性研发补助。
4.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近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人员工资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4.2.3 办理流程
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4.3 政策内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奖励。
4.3.1申请条件
(1)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项目完成单位(高新技术企业);
(3)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各级奖励资金不兼得)。
4.3.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奖证明材料及项目介绍。
4.3.3 办理流程
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4.4 政策内容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4.1 申请条件
(1)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为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或者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
4.4.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的证明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人员工资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4.4.3 办理流程
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或主管部门(工信局)直接受理—主管部门(工信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第五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绿色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5.1 政策内容
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并支持鼓励其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对其建立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五年场地补贴;按照其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绩效,给予连续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业园区应在皇姑区建设运营;
(3)所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部企业应为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上榜企业;
(4)项目应为头部企业与区政府共建。
5.1.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项目合作协议;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1.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5.2 政策内容
鼓励产业园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支持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按照头部企业场地使用面积、考核绩效等给予园区运营方最多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2.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业园区应与区政府共建或已备案(认定)为市级以上双创载体;
(3)所引进的头部企业应为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上榜企业,可以为其子公司或区域总部;
(4)园区对入驻企业使用场地减免金额不低于补贴金额。
5.2.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及头部企业营业执照;
(3)头部企业入驻协议。
(4)头部企业在项目内形成的投入及全口径纳税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2.3 办理流程
科技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5.3 政策内容
支持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含)以上的相关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5.3.1 申请条件
(1)在皇姑区依法注册、纳税满三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应纳入统计局规上统计口径。所属领域符合皇姑区战略新兴产业指导目录中相关领域行业代码;
(3)年营业收入0.5亿元(含)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补贴年度营业收入保持20%增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近一年的经济贡献;
(4)兑现企业补贴资金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5.3.2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新迁入企业验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四个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近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人员工资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5)企业未享受区政府房租补贴承诺书。
5.3.3 办理流程
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复审—资金拨付。
5.3.4 说明
已经享受政府房租补贴的企业,视为获得发展补贴。
5.4 政策内容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的高管和首席工程师给予薪酬奖励,薪酬奖励标准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同时,区教育局为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我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提供服务。
5.4.1 申请材料
(1)《皇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高管和首席工程师奖励政策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高管和首席工程师任命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公章;
(3)个人工资证明;
(4)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5)本人及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薪酬奖励的需提供要件1、2、3、4;申请子女入托、入学的需要提供要件1、2、5。
5.4.2 办理流程
薪酬奖励: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子女入托、入学: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转教育局负责安排。
5.5 政策内容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5.5.1 申请材料
(1)《皇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及学位证(需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号。
5.5.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社保缴费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第六条 支持融合企业发展
6.1 政策内容
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巨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6.1.1 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1.1.1 申请条件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企业(单位)。
6.1.1.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融合企业认定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6.1.1.3 办理流程
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或主管部门(工信局)直接受理—主管部门(工信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6.1.1.4 说明该奖励为一次性,重获得认定不再享受。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本条款与其他奖补政策可兼得。
6.1.2 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巨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6.1.2.1 申请条件
(1)经认定的融合企业;
(2)在融合企业认定有效期内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2年内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认定;
(3)在融合企业认定有效期内首次晋升巨型工业企业或首次晋升巨型工业企业两年内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认定;
(4)升规当年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6.1.2.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首次升规升巨融合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
6.1.2.3 办理流程
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或主管部门(工信局)直接受理—主管部门(工信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6.1.2.4 说明
该奖励为一次性,降规降巨后重升的不再享受。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本条款与其他奖补政策可兼得。
6.2 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园区(含孵化器)等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6.2.1 申请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认定的融合园区(含孵化器)或类似功能、名称的产业空间载体、服务平台;
(2)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级别对应奖励数额;
(3)在一个自然年内晋升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奖励或补足。
6.2.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融合园区认定奖励申报表》;
(2)运营协议及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4)园区入驻企业信息表。
6.2.3 办理流程
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或主管部门(工信局)直接受理—主管部门(工信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6.2.4 说明
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级别对应奖励数额,在一个自然年内获批(以最终批复日期为准)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级奖励或补足。本条款与其他奖补政策可兼得。
第七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7.1 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资本和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新获评市级、市级(示范)、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7.1.1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1)申报企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
(2)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或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3)文化产业园区经认定后,运营方和产权方不为同一方的,需经双方协商无异议方可申请;
(4)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获评的,如自有物业委托运营的,经双方协商无异议方可申请。
7.1.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获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如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是同一单位,则无需提供)。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2 政策内容
对新增利用改造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厂房(锅炉房)等,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且成为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非遗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的,综合考虑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2.1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文物以国家、省、市批准公布的为准;历史建筑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公布为准,工业遗存以沈阳市工信局批准公布为准,其利用改造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为;
(2)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不含艺术品、展示品、陈列品)等费用一次性实际投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
(3)3A级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
(4)良好社会效益:以项目主体在国家、省、市官方媒体刊发宣传报道及做公益活动的,广告除外;
(5)对于投资方和本体之间所属关系在奖励方面的认定,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申请。
7.2.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文体项目改造投资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协议、财务明细(复印件、验原件);改造建设费用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3 政策内容
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且纳入国家统计,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7.3.1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1)新设立或新引进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纳入统计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
(2)规上在库企业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标准。
7.3.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新规上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银行询证函);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季度末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4 政策内容
对当年度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企业10强、省文化企业10佳、国家旅游集团20强企业、拥有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双资质的企业落户我区的,给予落户场地补贴。
7.4.1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1)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及国家旅游集团20强,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根据每年国家、省评定结果认定;
(2)双资质企业的资质按国家、省文物局认定和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为准;
(3)房屋租赁合同。
7.4.2 申请材料
(1)《皇姑区文化企业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银行询证函);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季度末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 发展总部经济
8.1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总部除外),按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1.1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相关部门核验实缴注册资本后,可申报此项资金扶持。
8.1.2 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企业下属企业(部门)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8.1.3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8.2 政策内容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2.1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注册经营满两个自然年,可申报此项资金扶持。
8.2.2 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企业下属企业(部门)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8.2.3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8.3 政策内容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财富世界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兼得。
8.3.1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认定,为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名单;中国企业500强为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名单;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认定,为上年度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企业名单;中国制造业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认定,为上年度由新浪财经发布的企业名单。
8.3.2 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企业下属企业(部门)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携带 原件、提供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相关认定排名情况(能证明企业排名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8.3.3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8.4 政策内容
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8.4.1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缴纳办公用房租金满一年,可申报此项资金扶持。
8.4.2 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企业所控股企业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企业与其持股企业的持股比例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4)企业购买、自建、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8.4.3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第九条 支持楼宇企业发展
9.1 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楼宇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具有贡献型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30%、40%、50%给予奖励。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同时在皇姑区商务局登记管理的重点楼宇企业,原则上五年企业不准迁出皇姑区。
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入驻楼宇的租赁合同(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管理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9.2 政策内容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首次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同时在皇姑区商务局登记管理且拥有自持产权、统一物业的重点楼宇或商务楼群。
申请材料:
(1)楼宇的产权证明要件或同等效力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楼宇的授权经营者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楼宇企业入驻明细(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驻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纳税金额);
(4)楼宇内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的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9.3 政策内容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20%给予奖励。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同时在皇姑区商务局登记管理且拥有自持产权、统一物业的重点楼宇或商务楼群。
申请材料:
(1)楼宇的产权证明要件或同等效力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楼宇的授权经营者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楼宇申请年度及上一年企业入驻明细(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驻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纳税金额);
(4)楼宇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内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的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第十条 鼓励楼宇运营
10.1 政策内容
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入驻的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其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实际办公楼宇面积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50%(含)以上,按楼宇内企业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同时在皇姑区商务局登记管理且拥有自持产权、统一物业的重点楼宇或商务楼群。
申请材料:
(1)楼宇的产权证明要件或同等效力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楼宇的授权经营者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楼宇重点企业及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入驻明细(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驻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纳税金额);
(4)楼宇内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的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5)楼宇内部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10.2 政策内容
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商业载体,取得其五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给予该盘活商业载体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同时在皇姑区商务局登记管理的闲置商业载体(包括商务楼宇、国有资产、商业网点、宾馆酒店、商住两用用房等)。正式运营一年后,保证实际盘活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正式运营二年后,保证实际盘活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正式运营三年后,保证实际盘活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企业需在皇姑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方可计入盘活面积)。
申请材料:
(1)闲置商业载体的产权证明要件或同等效力证明(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2)闲置商业载体的授权经营者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
(3)盘活主体与闲置商业载体签订的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的证明要件(携带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10.3 政策内容
对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楼宇经济、文旅文创等重点展览会,在我区连续举办3天及以上,规模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0元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条件:
展览会指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在皇姑区登记注册;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台(涉外)的情况报告、两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名录(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2.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如项目涉及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须提供相关批复。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场地租用合同、费用明细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区商务局初审—区相关部门(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区主管领导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区商务局拨付。
第十一条 加快促进金融业态聚集发展
11.1 政策内容
对新入驻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11.1.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3)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征信机构需提供人民银行备案证明);
(4)企业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5)企业提供开办期间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1.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1.1.3 说明
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皇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且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需返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2 政策内容
对新入驻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其他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2.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3)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征信机构需提供人民银行备案证明);
(4)企业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5)企业提供开办期间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2.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1.2.3 说明
区域性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皇姑区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区域性功能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且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需返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3 政策内容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1.3.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3)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征信机构需提供人民银行备案证明);
(4)企业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5)企业提供开办期间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3.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1.3.3 说明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沈阳市级分行(分公司)。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且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需返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4 政策内容
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20%奖励;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10%奖励。
11.4.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11.4.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区库税收、区财力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1.4.3 说明
(1)企业区级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实现的区级财力。
(2)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其区级财力新增额以2021年度企业实现的区级财力为基础数,奖励期限三年(2022年-2024年)。
(3)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且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需返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5 政策内容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企业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最高8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助。
11.5.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开业及筹建批复复印件;
(4)企业提供建房的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
(5)企业提供房屋项目实际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5.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1.5.3 说明
享受购房政策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将产权转让。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最高补助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且5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否则需返还以前年度享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
12.1 政策内容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2.2 政策内容
对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的,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阶段补助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阶段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后补助100万元。
12.3 政策内容
对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2)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50万元;(以上奖励不兼得)(3)对于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补助,最高100万元。
12.4 政策内容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分阶段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企业类型证明材料;
(4)有关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融资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一金融发展局审核一财政部门复审一发放。
说明:
(1)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境内上市);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境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复印件(挂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提供实现融资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3)在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企业获得奖励补贴时,股改已补助金额要予以扣除。
(4)关于资本市场政策奖励不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经济贡献总额为衡量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
13.1 政策内容
对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3.1.1 申请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协议、中基协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3)股权投资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实缴资本的到位证明;
(4)投资资金银行入账凭证,且截至补助申请日,未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证明;
(5)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企业简介。
13.1.2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3.1.3 说明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关机构。
13.2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皇姑区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按其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2.1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运行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被担保企业在皇姑区注册,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区区域发展政策;
(3)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已与金融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并与中小微企业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在贷款发放1个月内向金融发展局申请备案;
(4)中小微企业贷款出现违约,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可向金融发展局申请单笔代偿金额10%的风险补偿金,并积极开展追缴工作,追索债权获得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分担比例返还政府补偿金。
(5)若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度风险补偿金额超过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或超过500万元,立即终止与其合作,不再给予风险补偿。
13.2.2 申请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2)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4)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5)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担保代偿凭证。
13.2.3 办理流程
材料受理—金融发展局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薪酬奖励
14.1 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14.1.1 申请材料
(1)《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薪酬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任命文件及个人工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14.1.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4.2 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14.2.1 申请材料
(1)《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薪酬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任命文件及个人工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14.2.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4.3 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14.3.1 申请材料
(1)《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薪酬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任命文件及个人工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14.3.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4.4 政策内容
对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14.4.1 申请材料:
(1)《高薪酬类人才奖励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个人工资证明;
(3)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14.4.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生活保障
15.1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
15.1.1 申请材料
(1)《皇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及学位证(需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号。
15.1.2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社保缴费证明代查)—财政部门复审—发放。
15.1.3 说明
“双一流”大学以教育部认定为准,国外知名大学以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当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为准;每半年申请一次。
15.2 政策内容
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给予聘用副校长职务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全额学费补贴。
15.2.1 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教育局申报《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生活补贴汇总表》;
(2)教育局出具人员在岗证明;
(3)人社局审核后出具情况说明;
(4)教育局请款发放。
15.2.2 聘用副校长职务的博士全额学费补贴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教育局申报《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生活补贴汇总表》;
(2)教育局出具人员在岗证明;
(3)人社局审核后出具情况说明;
(4)教育局请款发放。